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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答复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答复

2005年)

 

广西公安厅问: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管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9条规定:作出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我们认为,广西公安厅请示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属于本条规定的“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